五、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其损失价值按下列计算:
1、损失、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失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按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失或丢失的仪器设备零配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
六、凡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部件致使仪器设备报废,按整体折旧后的(电子产品按5-8年更新计算,机电产品按10-20年更新计算,每年按42周、每周以5天、每天以6小时计算)价格赔偿,其赔偿比例如下:
1、一次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下者,按价值的30-40%赔偿;
2、一次损失价值在500--2000元之间者,按价值的40-50%赔偿;
3、一次损失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者情节严重和影响较大者,作专案处理;
4、对一贯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服从指导,多次损坏,严重不负责任者,按损失价100%赔偿;
5、发生事故、失窃而受到损失,应立即报保卫科查处,并由实验管理员填写报告单,保卫科签署意见,分清责任,由学校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七、责任事故不止一人时,分清主次,合理分担赔偿费。
八、赔偿金额确定后,赔偿人应根据本人经济情况一次偿还或向学校申请分期偿还,学生的赔偿费用由班主任负责向赔偿者催缴并上缴学校财务室;教职员工的赔偿费由本人上缴学校财务室。对拖欠不交者,财务室从工资或奖、助学金中扣出。
九、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除按本办法规定赔偿外,一般应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故意破坏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十、对丢失或损坏造成报废的,应及时上报实习处、总务处,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办理清帐手续。
实训室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实现我校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充分发挥校内实训室(包括实训中心、实训基地)的资源优势,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性实训教学、小制作、小发明等活动,进一步促进实践教学课程改革,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实训室向学生开放的意义和原则
1、向学生开放实训室,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和场所是职业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实现素质教育目标的客观要求,也是实践教学改革与创新的重要内容。向学生开放实训室,能够不断提高实训场地、设施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实训教学资源的效益。(责任编辑:党委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