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资格(技能)培训考证,是指符合国家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或中职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要求的职业资格(技能)证书考核,按照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对学生的职业技能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包括:
一、国家职业资格(技能)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分类中的职业技能证书。含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等。
二、特殊工种资格证书
国家规定的各种特殊工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电工、制冷、电梯、焊接等)。
三、行业岗位证书
国家规定的根据行业特点颁布的执业资格证书 ( 如会计从业资格、幼师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导游证等 )。
四、学生须报考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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